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在執業活動中謀取當事人的爭議權益。壹般按照當事人通過代理人的代理活動最終實現的標的金額收取風險代理費,該金額來自其他當事人。收取過高的風險代理費,實際上是壹種“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權益”的行為。在上述案例中,某律師事務所要求支付高額代理費未得到充分支持的原因之壹是其將贍養費納入風險代理費的標的物範圍,但實際上禁止對贍養費實施風險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