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六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