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被害人諒解的,可以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基準刑可以減少40%以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