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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解協議怎麽寫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和解協議的內容首先要寫明雙方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實有證人的,自願和解、悔過書,必須有證人簽名。其次,需要註意的是,理解被害人的行為是指和解的內容、理解的意願等事項。最後雙方簽字並註明日期,雙方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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