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辯護律師的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還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經許可方可會見;
2.其他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會見申請,經法院或者檢察院許可,方可會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