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還應向偵查機關提交會見申請書,經許可才能會見;
2、其他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向人民法院、檢察院提交會見申請書,經法院、檢察院許可才能會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