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律師會議,要註意以下事項:1。防止公開案卷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第二,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議,絕對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議。三、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和物品。四、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五、不能讓當事人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話。六、不能利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通,毀滅、偽造或者轉移證據。七、要註意溝通方式,不能教當事人怎麽說。八、禁止疏通關系,承諾案件結果。九、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但在預測案件前景時要慎重。十、不宜直接詢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刑事辯護律師必須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善於保護自己和當事人利益的專業人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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