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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家屬什麽時候能知道案情?

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在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被拘留者進行訊問。如果他們認為沒有犯罪嫌疑,不應該拘留,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如果繼續刑事拘留,案件將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之後將進入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判刑。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能做的包括給施暴者準備基本的衣服,第壹時間帶拘留通知書到看守所。家屬應盡快咨詢專業刑事律師,或聘請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在押涉案人員。律師可以大致判斷案件的走向,規劃下壹步的措施和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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