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擴展數據: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
在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和起訴中,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
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國家刑法的統壹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