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結案後,當事人不能復印案卷,只有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才能復印案卷材料,以便在審查起訴時行使辯護權。刑事案件結案後,當事人是否有閱卷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壹是刑事判決未生效時,被告沒有直接的閱卷權。第二種是刑事判決已經生效,被告人被釋放,可以從法院查閱訴訟卷宗,但只能閱讀正確的卷,可以查閱、復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