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獲取的案卷,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者公眾披露。查閱、摘抄、復制的檔案、資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批準,並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傳播案件的重要信息和案卷,不得用於辯護、代理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