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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判程序

只要涉及犯罪,就會走法律程序。刑事立案的程序如下:1 .要求認可的身份:姓名、住址、羈押時間、逮捕時間、起訴書收到時間、是否要求撤回;2.法庭調查1,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是否認可;2.公訴人問被告人是否認罪;作案時間、地點、次數是否與起訴書壹致;逐條核對起訴書。3.舉證質證1。公訴人會壹壹舉證出示,被告人和律師會壹壹確認。2.被告和律師是否有證據顯示。4.法庭辯論1。給出公訴意見,指出犯罪事實應當承擔刑事處罰。說明被告人既有主客觀犯罪事實,又有構成犯罪的要件,定罪;2.被告人和律師在辯論中發表意見,為自己開脫,爭取無罪或減輕處罰。5.被告的最後陳述。6.休庭,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宣判。7.判斷。法律解釋,法庭教育:解釋判決結果,使被告人認罪,教育罪犯,節省行政成本(不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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