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刑事案件沒有傳票,但人民法院需要在開庭三日前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人。對於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被告人需要親自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文書作為證據,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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