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原文1份)
(二)犯罪嫌疑人親屬提交相關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2份原件)
(四)申請事項在本區依法審理或者處理的相關證據;(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傳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但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除外;(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六)與申請事項和請求有關的案例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2.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3.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二、審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對指控的事實發表意見,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辯,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辯論。
4.被告人對指控罪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