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進行辯解,自己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
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為自己進行辯護,由辯護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的同時,仍然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