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刑事案件的流程:首先由法官宣布開庭,然後宣讀起訴書,公訴人詢問被告人,公訴人逐壹出示犯罪證據,被告人和律師是否有證據出示,法庭辯論開始,檢察院提出公訴意見,被告人和律師提出辯論意見,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然後休庭,合議,最後宣判。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190條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
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
第191條
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官可以審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