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流程:首先是法官宣布開庭,然後宣讀起訴書,公訴人詢問被告人,公訴人將犯罪證據壹壹舉證,被告人及律師是否有證據出示,開始法庭辯論,檢察院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及律師發表辯論意見,被告人最後陳述,然後休庭,合議,最後宣判。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