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在審判程序中只進行壹次,審判的時間長短或天數視具體案件而定。第壹次開庭應中止審理時,同壹案件將開庭兩次。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次數,每壹個案件都會在開庭前做好準備,爭取壹次開庭完成審判。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並送交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才重新計算審判期限。還有,在這個審理過程中,如果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審理,也可以直接決定中止審理。總之,如果審判沒有延期或者中止,那麽這個刑事起訴的壹審期限是壹個半月,高院批準的最長的是兩個半月。延期或者中止審理的,審理期限不得不中止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案件經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規定的,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訴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由於審判實踐中法院案件太多,審判經常延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