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判前有大量的準備工作要做,主要內容列舉如下:1 .準備庭審的相關材料,比如戰場。永遠不要打無準備的仗。妳應該在開庭前準備壹些相關材料。常見的相關材料有閱卷筆錄、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答辯提綱、提問提綱、證據質證意見、需提交的證據等材料。第二,告知當事人庭審中的註意事項。要達到良好的審判效果,離不開當事人和律師的配合。開庭前壹定要告訴當事人壹些註意事項:1。審判程序。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難免會緊張,提前告知其庭審程序可以減少被告人不必要的緊張。2.註意儀表。法庭是神聖的,在開庭時被告人壹定要註意儀容儀表(尤其是被告人被取保候審)。3.最後聲明。如果可能的話,讓被告準備他的最後陳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