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抗訴指定辯護的條件: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確實有必要抗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將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據作為判決的根據,而沒有開庭審理證明,導致判決錯誤的。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二)聽證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