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撤銷的情形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2.不能撤銷案件的情形是確實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行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法律上可以撤銷案件的情形。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撤案:
1.自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2、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兩年內,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3、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
4.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