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人民法院的案件材料。律師在查閱案件材料時,如果發現沒有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超期羈押,其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判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和註意事項。
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5.律師依法出庭,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壹審判決後,律師有權取得判決書。上訴期間,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內容和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