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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