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只立案偵查。在調查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將停止調查。公安機關的調查是國家行為,不是私人行為,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解決的,私人也不允許幹涉。對於自訴的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對於公訴案件,撤訴決定權在檢察院,被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根據法律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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