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偵查已立案的刑事案件;2、收集和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3、起訴、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案件材料移送檢察機關;4.人民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進行審判;5、執行,審判確定的判決依法執行,案件終結。
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1,立案偵查: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
2.審查起訴:偵查結束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是否起訴;
3.開庭審理: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組織開庭審理案件;
4.量刑:法院經過審理,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5.執行:對於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執行法院決定的刑罰。
概括起來,刑事案件立案後的過程包括五個主要階段:公安機關偵查、收集證據、向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法律判決。整個過程旨在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最終實現法律正義和秩序的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