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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立案時間的規定

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為七日。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要、復雜的線索,經當地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60日。

立案必須滿足什麽條件?

1,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比如無責任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公務而實施的有益於社會的行為;

3.它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管轄的案件,法律沒有規定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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