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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案件中的委托書

刑事公訴案件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根據三個不同階段,律師的權限是不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第四十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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