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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的代理權限規定

法律分析: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2.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幫助。3.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4.代理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員申請回避,並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依法指導、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壹致的,從維護被害人的臺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壹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法律依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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