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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程序?

在會見犯罪嫌疑人階段,律師應當經過以下程序:壹是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然後向看守所申請見面,看守所核實後安排見面。律師會見權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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