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告知調整量刑建議時,應當書面發函或者當庭提出並記錄在案。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明顯不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適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的建議應當在開庭前或者當庭提出。調整量刑建議後,被告人同意繼續適用速裁程序的,無需變更程序。
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時,應當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無異議並當庭確認的,可以不簽新的聲明。人民法院在開庭前或者休庭期間通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協商溝通,重新簽署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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