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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前的準備工作

法律主觀性:

1.審查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程序,必要時提出異議。2.法庭調查開始後,刑事律師可以代為宣讀起訴狀或答辯狀,闡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3.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焦點後,刑事律師可以提出異議和補充意見。4.刑事律師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要認真記錄,做好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提問的準備,完善庭前準備的調查提綱。5.出示證據,質證對方證據。6.法庭調查過程中,必要時,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勘驗、要求補充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休庭。7.參加法庭辯論。根據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參與調解與和解。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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