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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法律主觀:

1、審查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續,必要時,提出異議 2、法庭調查開始後,刑事律師律師可代為宣讀訴狀或答辯狀,闡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3、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重點後,刑事律師可提出異議和補充意見。 4、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刑事律師應認真記錄,做好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準備,完善庭前準備的各項調查提綱。 5、提出證據並對對方證據進行質證 6、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必要時,刑事辯護律師可申請重新鑒定、勘驗,要求補充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延期審理。 7、參與法庭辯論 8、根據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參與調解、和解。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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