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的,按照法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