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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可以做證人嗎?

法律主觀性:

刑事律師可以做證人嗎?刑事律師可以做證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必要時受司法機關邀請觀察和監督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也被稱為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隨意選擇,只對案件本身的事實作證;見證人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證明了他被邀請作證的事實。證人條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 (壹)生理、心理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執行檢查、檢驗、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督偵查、監督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證人是否屬於前款規定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以審查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以及相關筆錄載明的其他材料。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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