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到以下幾點:在偵查階段,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和偵查相關情況,向偵查機關報告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案卷和相關證據材料,向檢察院反映情況;在審判階段,可以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判決生效後,可以根據被告人的授權提出上訴。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