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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什麽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在偵查階段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和偵查機關了解案情和偵查的相關情況,向偵查機關反映情況;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案件卷宗和相關證據材料並向檢察院反映情況;審判階段可以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判決生效後,可以根據被告人的授權依法進行申訴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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