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手續:
包括: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通常是當事人的家庭成員,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律師就可以隨時會見當事人,不考慮會見的時間和次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