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