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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提交證據的時間

法律主觀:

在 犯罪嫌疑人 自被偵查機關 第壹次訊問 或者 采取強制措施 之日起, 刑事案件律師 就可以介入該案。《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 委托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 證人 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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