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案件移交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就可以申請閱卷。如果律師遇到了帶有“機密”、“秘密”字樣的起訴意見書,壹定要註意此類法律文書帶來的刑事風險。方式主要為查閱、摘抄、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