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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可以在哪些階段介入?

法律分析: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在刑偵階段,還是要向刑偵部門申請,刑偵部門會在48小時內安排見面。偵查部門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派員到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的律師,現階段應經偵查部門批準。但在實踐中,偵查部門出於案件偵查的需要,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壹直持對立態度。所謂的48小時時限就像壹張廢紙。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的律師可以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需事先向司法機關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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