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訴審判階段。
刑事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前仍需要向刑事偵查部門提出申請,由刑事偵查部門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可根據案情確定是否派員在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師在本階段介入,應經偵查部門批準。
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律師可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無需向司法機關提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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