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判期間,可以被拘留或者監視居住。如果派出所決定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需要檢察院批準,並在規定時間內審查。在這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由行動,也不能以找人為由逃跑。所以刑事案件派出所說,妳找不到人躲在看守所10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避免被拘留或者被監視居住,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比如聘請律師辯護或者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