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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派出所說去看守所10天能找人躲過嗎

刑事案件派出所說去看守所10天不能找人躲過。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判期間,可以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如果派出所決定將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則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準,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審查。在這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自由行動,也不能以找人的理由躲過。因此刑事案件派出所說去看守所10天不能找人躲過。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要躲避羈押或者監視居住,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例如聘請律師進行辯護或者申請保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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