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被批捕後,卷宗無法查閱。刑事案件中,律師只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閱卷,律師在偵查階段見面不能閱卷。檢察院批準逮捕後,辯護律師仍可獲取或復制案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捕,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不得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只有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或者移送法院審判後,辯護律師才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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