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捕 後律師不可以查案卷。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 會見犯罪嫌疑人 ,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然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