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將在進壹步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對審判實踐中急需的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在此之前,擬通過相關工作會議、司法文書、典型案例發布等方式,加強對人民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的指導,不斷提高經濟犯罪審判水平,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和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的需要。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準二)。
《標準二》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起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起訴標準。為了做好經濟犯罪的審判工作,及時準確地打擊經濟犯罪,有效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壹,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可以參照標準二的規定。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準二》的過程中,如果認為《標準二》的有關規定不能滿足案件審理的需要,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慎穩妥地處理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