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並保證必要的時間。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進行復印、拍照、掃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