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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案件不想用以前的律師,可以把律師的所有資料給當事人家屬嗎?

刑事辯護律師從檢察院或法院復印的刑事案卷,不能提供給當事人家屬查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但律師的辯護權是獨立的,律師也有義務為委托人保守在執業中獲得的信息,屬於律師保密義務的範疇。即使解除了對辯護律師的委托,辯護律師仍然有義務保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並保證必要的時間。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進行復印、拍照、掃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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