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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果不想用之前的律師,那律師的所有資料能給當事人家屬嗎

刑事辯護律師從檢察院或法院復印的刑事案件卷宗並不能提供給當事人家屬查閱,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之後從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律師的辯護權是獨立的,律師也有義務為委托人保守在執業中獲知的信息,這屬於律師保密義務範疇。即便解除對辯護律師的委托,辯護律師仍然有義務保守秘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第四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方便,並保證必要的時間。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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