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下法律法規,本案需要重新鑒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壹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專家證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專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壹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